遗产纠纷案例(遗产纠纷案例未立遗嘱)

admin 发布于 2024-03-28 阅读(36)

1、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作者声明本文系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作品,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本文转载自“房产纠纷天津律师服务网”网站”;因魏姜氏继承人众多,且多人散居海外情况不明,魏姜氏身后遗留祖宅的析产确权困难重重,继承纠纷已历经两代人均未能妥善解决目前遗产房屋已经日渐旧损,家族各支继承人就祖宅的管养维护问题纷争不断,实际居住在内的魏某甲;张学英主张根据继承法取得财产蒋伦芳要求按照民法通则判决遗嘱无效,适用的法律产生了冲突从法律规范适用的角度进行分析,我国遵循的规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规则优于原则;小儿子得知后,认为宅基地补偿款属于申请宅基时的黄某张某和大儿子共同所有,三人应各享有12万余元父亲黄某已经去世,其享有的12万余元应作为遗产由母亲哥哥和自己共同继承大儿子反对,双方对簿公堂判决法院审理后;房产继承纠纷的专家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黄萱就房屋拆迁应获得的财产权益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诉争标的物系以被拆迁的120号房屋的拆迁款购买的诉争房屋现张建敏王颖上诉认为,该房屋是王志生前。

遗产纠纷案例(遗产纠纷案例未立遗嘱)

2、1郑某大儿子先于郑某去世,郑某大儿子的两个儿子可以代替父亲继承爷爷郑某的遗产,属于代位继承2郑某另两个儿子的女儿同1一样,也可以代替父亲的位继承3郑某的女儿在世的话她的女儿继承不了,去世了她的。

3、有关法律根据1承继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联系存续时期所得的一起全部的产业,除有约好的以外,假如切割遗产,应领先将一起全部的产业的一半分出为爱人全部,其他的为被承继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产业当中的。

4、法律分析2012 年10月份,张某兄弟姐妹四人的父亲不幸去世,留下一套房产位于秦淮区武定门,房子是老人的个人财产,房产证是老人一人的名字,但是老人生前并未留下遗嘱对其财产进行安排因为被告张某曾经居住过该房产,被告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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